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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:“红头文件”不设收费项目
时间:2010-7-19

从8月1日起,除省政府以及省财政、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,四川省各级规范性文件中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。这是修订后的《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》提出的明确要求。
    记者注意到,除了不准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外,《规定》还要求,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许可和其他应当由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内容。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,不得增设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,不得超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。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,发现其设定了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许可等事项,应当建议制定机关15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;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、废止的,根据职责权限报备案审查机关同意后予以撤销,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
    除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加上“紧箍”,《规定》还为规范性文件的时效划定了“红线”———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;名称冠以“暂行”、“试行”的不超过2年;有效期届满,自动失效;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,工作完成后自动失效。《规定》明确,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,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,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。(中国廉政网——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 李雪竹) 
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 

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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